第二节 金融中介的功能及其分类
一、金融中介的基本功能
1、充当信用中介、促进资金融通
两种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2、充当支付中介、便利支付结算
3、提供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
4、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5、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
二、金融中介的分类
1、按照活动领域可以分:直接金融中介和间接金融中介。
2、按职能作用要分: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和一般金融机构。
3、按业务特征要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
4、按照在金融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可分:融资类金融中介、投资类金融中介、保险类中介、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介。
5、按照资金来源方式可分:存款类金融机构、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中介机构。
6、按经济活动类型分:不包括养老基金的金融中介、保险和养老基金、辅助金融中介
7、按照中心产品类型分:金融中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金融中介辅助服务、保险和养老基金辅助服务。
8、按照国民核算体系分: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机构、非存款金融机构、金融辅助机构、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我国通常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两大类。
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央行、商行、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投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