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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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自学考试《食品标准与法规》章节习题:第五章

  •    第五章 食品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制定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食品安全法》范围: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3.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6.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8.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10.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1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5.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1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17.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8.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20.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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