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律品性 |
法律地位 |
法律作用范围 |
法律偏重 |
法制 |
强制之法 |
工具论 |
相对狭窄 |
静态 |
法治 |
良善(公正)之法 |
权威论 |
相对广泛 |
动态 |
☆ 法治=良法/至上/之治 |
权利本位论
1.含义
(1)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力应该以权利为前提、基础和根本,权力应该来源于、服务于、从属于权利;
(2)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 义务应该以权利为前提、基础和根本,义务应该来源于、服务于、从属于权利;
2.历史
古代社会(权力本位、义务本位)VS.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
(一)法治: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 |
(二)法治理念:对法治的基本问题(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即法治的理性思想观念)。
它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宏观),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微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存在根本差别。 |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方面。 |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 |
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的实现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证。 |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三个至上是三个统一的必然要求,统一决定至上。) |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 |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要严格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