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西藏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陕西 - 甘肃 - 新疆 - 青海 - 宁夏 - 全国

  •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10)

  •  本次免费分享的是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有需要的速速下载开始学习,身边有朋友需要的也可以介绍来热考网下载哟~

     【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个)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编辑推荐:
  本周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