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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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牌考点】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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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保险合同的订立(P207)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1)投保属于要约,承保属于承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2.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义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

      (2)保险凭证(“小保单”)

      ①保险凭证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

      ①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②暂保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者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

      ①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投保人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投保单就会成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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