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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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重要考点(9)

  •      第六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196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财政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一系列文件均对安全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体。高危行业的提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满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的维护、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应急演练、器材配置、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等要求。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P71);(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施(P71);(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P71)。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监督程序,每年完成后应及时总结项目和费用的完成情况。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接受安监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安监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
        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
        背景
        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财政部、安监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相应的《暂行办法》。
        四、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1、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30万元;2)中型企业≮ 100万元;3)大型企业≮ 150万元;4)特大型企业≮ 200万元。
        注:风险抵押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
        1、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2、属地管理。对于央企,由所在地省级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3、自然结转存储。当年未发生事故者,企业在下年不再另行存储。
        4、补齐存储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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