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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编辑整理了"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 )。
        A.低于市场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B.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C.低于市场的价格竞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D.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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