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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基本原理
(二)法院不予支持:1)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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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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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届满,可发生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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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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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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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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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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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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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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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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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主动援用,当事人主张后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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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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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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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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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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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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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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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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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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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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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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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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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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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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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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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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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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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合同(不适用中断、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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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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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和中断(主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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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人、继承人、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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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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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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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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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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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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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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