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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节知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章节知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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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及结构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填列方法

      一、附注的主要内容

      二、分部报告

      (一)经营分部的认定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具有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2)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经营分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报告分部:(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未满足这些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超过10 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 个需要合并的,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 75%的,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 75%。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

      该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企业管理层在计量报告分部利润(亏损)时运用了下列数据,或者未运用下列数据但定期提供给企业管理层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每一报告分部的下列信息:(1)对外交易收入和分部间交易收入。(2)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但是,报告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报告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可以仅披露利息收入减去利息费用后的净额,同时披露这一处理方法。(3)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项目。(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5)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6)其他重大的收益或费用项目。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三、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四)关联方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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