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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5年)
(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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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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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2)建设用地使用权;3)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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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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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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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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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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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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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物权取得(权利前手)
考点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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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赠与、互易等。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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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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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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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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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文书/征收: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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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普通动产一物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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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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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一物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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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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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5、14年)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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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先借(租)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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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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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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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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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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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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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先卖后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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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租)合同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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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分类:总登记、初始登记(都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有)
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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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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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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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全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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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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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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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15
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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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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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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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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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先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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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提示: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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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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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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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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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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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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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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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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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2)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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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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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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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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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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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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