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西藏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陕西 - 甘肃 - 新疆 - 青海 - 宁夏 - 全国

  •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要知识点(3)

  •  本次免费分享的是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要知识点,有需要的速速下载开始学习,身边有朋友需要的也可以介绍来热考网下载哟~

     全书与5%比例有关的内容

      1、P108: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P109: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

      3、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之一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借款。

      4、P183:股票发行中,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5 ‰)。

      5、P184:对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5%,一般不少于50万股。

      5、P20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幕信息人员。禁止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但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的股份,不在禁止之列。

      6、P209: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的比例不得超过30%。

      7、P214:持股大户报告制度:

      (1)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P216: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如股东总数超过10名而持股5%以上股东不足10名时,则按持股比例,披露前10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9、P220:年报应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①高于3000万;②净资产5%以上;③净利10%以上。

      10、P221: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其股份情况的较大变化;

      11、P269: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股份质押时,应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

     

      12、P319: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编辑推荐:
  本周热点: